英国《金融时报》王明(Mure Dickie)北京、森迪普•塔克
Sundeep Tucker)香港报道

2006年8月11日 星期五

中国商务部昨日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希望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同时,规范对待收购交易。

商务部的新规定是中国新出台的大量规章制度中的一部分。这些新规章制度旨在监管海外投资者,并推进国内股票市场的改革,它们改变了在华外资企业的法律环境。

中国商务部新规定出台之际,一些中国官员和经济学家纷纷抱怨,称资金充裕的国际企业正在过多地抢占中国一流的工业资产。

商务部新规定是对2003年颁布的暂行规定的扩充,将首次允许外资企业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从而打开了一个可能非常重要的融资新渠道。

但是,目前尚不清楚新规定会使外资并购变得更困难还是更容易,因为中国政府官员在阻止还是批准交易的问题上将留有充分的回旋余地。

商务部表示,9月8日正式施行的这些规定,将促进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

若收购涉及“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潜在投资者需事先申报。

规定称,当事人未予申报,可能会导致并购交易被终止。

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驻香港合伙人胡立生(Maurice Hoo)表示,新规定没有对“中国经济安全”之类用语的含义提供明确指引,这会放慢交易速度,因为投资者和当地企业需要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某些定义。

胡立生表示:“尽管新规定为境外上市和外资并购提供了明确途径,但在涉及能否通过中国商务部审批时,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