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FC本身的收入不需在美国报税(除非其在美国有active trade and business),而是CFC的“美国股东"(即直接或间接持有CFC 10%以上股值或投票权的美国纳税人)应当就CFC的某些收入(即所谓的"Subpart F Income")在该收入产生的当年缴纳美国税(即不论该CFC是否在当年分派该利润,美国股东都应在当年纳税)。
2. 如上所述,美国股东只需就CFC的Subpart F Income 在其产生的当年就申报美国收入税(而不是CFC的所有收入。以张五常为例,他在香港经营停车场业务的公司是CFC,但该CFC来自于停车场的收入是公司业务经营收入,不属于Subpart F Income,所以只要该公司不向张派发红利,张就不需向美国报税。但从该文章的内容推测,张好像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购买资产,供张夫妇享用,其效果等于公司已实际向张派发了红利("deemed dividend"),张应该就该数额纳税。
3. Subpart F Income包括很多很复杂的概念(象美国税的许多其他概念一样),但与论坛范围内大家最相关的应该是"海外个人控股公司收入(foreign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income)",即包括资本利得(capital gain),股息,利息,专利费和房租在内的“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 如张五常在其香港公司之上再设立一个BVI公司,而每年香港公司向BVI公司发红利,该红利构成了BVI公司的Subpart F Income,张应在当年把该BVI公司的收入包括进张的美国应纳税收入,即便BVI公司并为把该收入在分派给张。
4. 简而言之,CFC是一种Anti-Deferral的工具,目的之一是防止美国人将资金投到海外低税率地区赚取“被动“投资收入,而延迟将资金调回美国(从而延迟缴纳美国税的时间),利用时间差(time value of money)将利润最大化。例如,你有$100,存在美国每年的收益为10%,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35%,应你需在当年就$10收入缴纳$3.5的税,五年后你的总税后收入为$37。如你将$100通过海外公司存到海外某地无需缴纳当地税,回报同样是10%,而你计划在五年后才将全部资金调回美国。如果没有CFC的机制,你前五年不需交纳美国税,只是在五年后将资金repatriate回美国时才按35%上税,那时你的税后收入为$39.68, and you are better off than investing in U.S.。 CFC正是要解决此种延迟缴税的安排,使你在海外CFC公司里的被动投资收入在当年就体现到你的个人美国应纳税所得收入中。说到底, CFC是一个解决timing issue的anti-deferral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