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李某某二审律师李肖霖怎么说:收取嫖资费用在强奸犯罪当中的认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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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看看李某某二审律师李肖霖怎么说:收取嫖资费用在强奸犯罪当中的认定意义 (2330 reads) 作者: 狼协来自: 美国 文章时间: 2013-10-06 周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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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狼协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收取嫖资费用在强奸犯罪当中的认定意义(2013-10-02 07:32:29)转载▼标签: 杂谈
在我国根据1997年的刑法及相关的刑事法规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可将卖淫定义为,卖淫指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而与之相对应的嫖娼则是指行为人以给付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活动。
根据这一认定有如下的分析:
发生性关系只要存在收、付“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情形,就足以立即认定构成了一个收费提供性服务的性交易而非感情性行为。该种交易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但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通常只要有收取费用,交易的性质就已经确定。在这里钱的多少不是问题的核心,因为你同意这种交易费用,你没有反对或者拒绝。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不能够把钱装到口袋里面,然后告对方强奸。恰恰与物质交易行为一样,你收取了价款装进自己的口袋就不能够翻脸告人家抢劫你的商品。那是不道德,自己成为强盗了。
有人说也有“罪犯强奸妇女以后,扔下了一点钱就走,难道这样做能改变强奸的性质吗?”这种情况现实当中也有可能存在。但强奸案件当中受到强烈伤害的受害人不会收取这笔钱,她不会愿意自己被侮辱为娼,并且会当即报案请求司法保护。这在商品买卖当中类似于强买强卖的行为,但你只要把钱装入口袋,就等于认可对方的价钱,同样不能够告人家抢劫,如果你坚持不卖,对方强行拿走,会立即发生争执,你可当即请求司法保护。
李案的案情事实当中这一强行买卖的情节完全没有。在法院的判决当中没有认定这样的情节情况下,任何人不能够自己想象出这一情节。判决书中认定“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并且认定他们是一同下楼结账后乘罪犯的车一同离开湖北大厦。通过大堂的时候被害人没有呼喊报案。在收了钱一同乘车离开没有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能说是强行买卖吗?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五个人才2000元钱,杨某怎么会答应?”这种说法也貌似成立。但杨某开价是多少?你是怎么知道杨某不满意呢,人家付款的时候并没有引起争执啊?还有就是,这玩意是没有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你情我愿了旁人还能说什么!更何况只找到了两个人的精液,还是体外射精,并非是五个人都参与。但尽管观看也可以像泰国的表演一样计算票价,但收钱人并没有提出意见旁人就不能说什么了。
所以在这样的情节之下,李案认定强奸我认为没有证据支持,有的只是相反的证据。在收钱的情节被认定的情况下,卖淫嫖娼足以认定。法院的判决让我看不懂他们在用什么样原则这样侮辱国家。

如果我们认可这样的判决原则,那就是告诉天下,嫖娼的时候,你付了钱同样可以告你强奸,而且可以仅凭娼女的一面之词,而且你必败无疑。也同时告诉不良娼女,收了钱你仍然可以有第二次收益,你们可以漫天要价,并且有司法保护,你们的春天到了。

作者:狼协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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