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美国法院的手有多长?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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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法律:美国法院的手有多长? (转贴) (1972 reads) 作者: 安普若来自: 中国美国的飞机上 文章时间: 2004-7-08 周四,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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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美国法律:美国法院的手有多长?

张哲瑞律师


美国法院的手有多长

几年前,山东曾经有位法官告诉电视记者:他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这是讲地域管辖权。但是,如果你在北京,虽然上面也有天,下面也有地,你也没有停止呼吸空气,但是山东那位法官却管不到你。这是讲人身管辖权。

国际商业诉讼因为涉及不同国家的公司和个人,所以首要的问题就是人身管辖权。美国法院如何能对外国公司或个人行使人身管辖权呢?美国各州有各州的法院系统,联邦有联邦的法院系统,在人身管辖权方面历来没有清晰的界线。有论者曾称美国法院的人身管辖权一团乱麻。这种人身管辖权方面的混乱在美国法院授理国际商业诉讼时尤其为甚。这就要求代理国际商业诉讼的律师在这团乱麻中清理出可以分辨的线索。

虽然温州长乐玩具公司是一家乡镇企业,但它生产的儿童玩具出口到美国。在美国有一个洋名叫“罗格斯”。长乐公司在洛杉矶开办了一个进口公司“美国长乐”,算是温州长乐的子公司。“罗格斯”玩具枪在美国十分畅销,通过各大超市卖到美国各州。威斯康星州有位退休老人梅森太太,在沃尔玛为九岁的孙子买了一支“罗格斯”牌玩具枪。这种玩具枪可以发射塑料子弹,据说明书讲,射程在可达三米。梅森太太孙子在与邻居家小孩玩打仗游戏时,玩具枪的“子弹”在五米外击中邻居小孩的左眼,导致失明。邻居小孩家便在威斯康星州法院状告生产商温州长乐生产不安全产品,进口商美国长乐进口不安全产品,销售商沃尔玛销售不安全产品。
这起案件涉及威斯康星州法院对三个被告的人身管辖权问题。只有在具有人身管辖权的情况下,威斯康星州法院才能审理这起案件。威斯康星州法院对沃尔玛和美国长乐的人身管辖权应该不难确立。但是,难以确定的是,威斯康星州法院对温州长乐有没有人身管辖权呢?如果没有人身管辖权,威斯康星州法院便无法审理诉温州长乐的案件。要判定威斯康星法院是否对温州长乐有人身管辖权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一般而言,美国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看威斯康星州是否有“长臂条款”的立法。事实上,威斯康星州有“长臂条款”,而且威斯康星法院很宽泛地解释和执行“长臂条款”。这样,威斯康星州的法院就可以伸长胳臂把本州以外的被告拉来受审。但是,威斯康星州法院的胳臂是否能伸过太平洋,把中国公司拉到威斯康星州的法院受审,还要看其他因素。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就是威斯康星把外国公司拉来受审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包括许多内容,但最重要的是下面两点:

其一,中国公司和威斯康星是不是有“最起码的接触”。衡量是否有“最起码的接触”的指标之一是看中国公司是否主动与威斯康星发生接触。中国公司把玩具出口到美国市场,包括威斯康星州市场。这种商业行为是否已经表明中国公司主动与威斯康星州发生接触了呢?美国的法院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答案。有的法院判定把自己的产品投入某个地区的市场是一种“主动”的商业行为,因而满足了“最起码接触”的要求。另外,如果公司把产品投入威斯康星的市场,那么这个公司应该预见到它有朝一日可能会因自己的产品问题收到威斯康星法院的传票。但是,并不是所有法院都同意这种结论。相反,有的法院判定只是把产品投入市场,或者只靠诉讼的“可预见性”,并不能满足“最起码接触”的要求。

其二,强令中国公司要威斯康星法院受审是否公平合理。这里一方面要看威斯康星法院给中国公司造成的负担。比如说,中国公司要飞越太平洋,在财力物力方面给中国公司造成巨大负担。另一方面,还要看威斯康星州的利益。在此,威斯康星州有巨大的利益保护本州居民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本州居民受不安全产品的伤害。法院在衡量公平合理这个因素时,必须平衡被告的负担和本州的利益。

假定威斯康星州法院判定对中国公司拥有人身管辖权,中国公司仍有一次机会摆脱这场官司。中国公司可以提出“法庭地点不便”,要求威斯康星州法院驳回起诉。但是,一般而言,被告在提出“法庭地点不便”时,必须指出另外有一个更方便的“法庭”可以审理这个案件。比如说,此案可交由中国法院审理。但是,在此案中,因为原告是威斯康星居民,从未去过中国,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威斯康星的法庭很难以“法庭地点不便”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虽然威斯康星法院在对温州长乐的管辖权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是,从实际角度讲,即使威斯康星法院判定自己对温州长乐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意义并不太大。温州长乐完全可以不理会威斯康星法院的判决。因为温州长乐是一家远在中国的小公司,在美国没有什么资产可供法院查封。中美两国又没有民事伤害方面的司法协议,所以,威斯康星州法院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当然,如果被告是一家大跨国公司,在美国有巨额固定资产可供法院查封,那就另当别论了。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手也并非处处可及。


法律要点:

 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在决定本州法院对外州或外国人是否有人身管辖权时会考虑多项因素:

 假定本州法院判定对外州或外国人拥有人身管辖权,外州或外国人仍可以提出“法庭地点不便”,要求本州法院驳回起诉。但是,一般而言,被告在提出“法庭地点不便”时,必须指出另外有一个更方便的“法庭”可以审理这个案件。

本文摘自美国张哲瑞律师事务所《美国法律呼悠谈》>>>>>

本书由美国张哲瑞律师事务所编撰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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