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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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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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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1211 reads)      时间: 2003-7-22 周二, 06:21      

作者:游客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天问:收容,制造孙志刚惨案;查处,制造孙志刚新案——青天何在?

七、孙志刚惨案,依法应由最高两院查处


㈠ 孙志刚惨案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同法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宪法》第131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独立检察权。独立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授
予的权力,是不得闲置、不得转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权力。

前面的文章证明,孙志刚惨案是死于黄村街派出所→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广
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救治站这条收容遣送流水线组成的犯罪公司的谋杀罪,它们
的主管机关分别是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其中,中转站和救治站是财政
拨款的事业性和福利性两兼的事业机构,是分别受民政局和卫生局的委托,行使民
政局和卫生局行政权力的机构。《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
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孙志刚惨案的制造单位都是国家机关和国家事
业机构,具体制造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人员,后者如劳
动合同制的“护工”、司机等。因此,孙志刚惨案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管辖,只有
人民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

㈡ 孙志刚惨案只有最高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

理由有二:

⒈由下级检察机关移送而成的检察权

前面的文章证明:孙志刚惨案是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制造的惨案,而且只是这个
收容犯罪集团制造数以千计的惨案之一。它是以广东各地扩大国务院收容遣送对象
的“法律性”文件为根据的犯罪,是以收容遣送为绑票手段、以需要暂住证为名集
资摊派流动人口财产的犯罪,又是通过严厉控制新闻媒体报道、议论的方式,维持
犯罪性法收容正常运行的犯罪。时间上,至少经历了两任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的
任职时间。

由于广东省内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都由各级党委决定、各级人大名义宣布
的,他们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都完全依赖同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广东省
有关各级检察院均不能以《宪法》第131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均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回避精神申请回避,并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精神,向上级检察院移送孙志刚惨案检察权,
直至移送至最高检察院。

《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因此,孙志刚惨
案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侦查、公诉三权力。

⒉法定的检察权

法定的检察权,由检察对象在全国的影响大小决定。理由有二:

⑴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总负责人在全国影响重大

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总负责人,即是上任和现任的广东省委书记,其中李长春是
原广东省委书记,1998-2002年11月成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孙志
刚惨案曝光前夕,即2002年11月升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现任广东
省委书记张德江,是2002年11月接任的,同时兼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
国共产党是历来讲集体领导的,成绩是集体的,错误责任是由党组织共同承担的,
因此,犯罪责任也应共同承担。这样,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就
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

自1949年以来,党中央即是国中央,是全国人民的领导。立案、侦查、公诉中
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无疑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
讼法》第22条规定,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的案
件,根据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一贯为平级关系的做法,孙志刚惨案也只有最高人民
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而从检察能力来说,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
检察能力。

⑵由提拔原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的江核心在全国影响重大

李长春的两次升位,都是江核心的选拔结果。这样,江核心就成了提拔罪犯以保护
罪犯继续犯罪的嫌疑犯。

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党。光荣来自历史,伟大来自正确。正确,全
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由英明的党中央领
袖制定。党中央领袖是否英明,是决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关键,靠正确的组织路
线保证。正确的组织路线,全靠党中央核心成员自上而下的对全体党员的正确选
拔。党史表明,核心领袖的正确选拔是中国共产党所以一贯伟大、光荣、正确的根
本保证。1949年以后,在江核心以前,党中央还没有选拔过国法认为是罪犯的
党员作为党中央领袖。但自江核心开始,选拔党国干部基本成了各级党委一把手的
专利,党风官风恶化到“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
行;不服不行”的地步,类似的民谣还很多。而选拔国法认为是罪犯的党员当党中
央领袖的错误,是犯罪性错误。选拔权人是否早就蜕变成了罪犯,是否与罪犯同
党,或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因为,全国
六千多万党员中,好党员多的是,但江核心横挑鼻子竖挑眼,偏偏不选拔起码不是
罪犯的党员,偏偏选拔罪恶累累的罪犯李长春先后进入中共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
委会。而许多传闻透露:李长春是江泽民的亲信。它们应该不是空穴来风。种种理
由证明,江核心依法应该成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

江核心是刚刚卸任的党国最高领袖,其中的班长江泽民,是党中央总书记、上任国
家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又是继续连任的现任中共中央军委主
席和国家军委主席。他提出了三年的“三个代表”理论,进了党章,成了全党、全
军、全民学习的理论。江核心在全民、全党、全军中影响重大。江核心和江泽民在
孙志刚惨案中成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无疑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只
有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才能立案、侦查、公诉。而《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全
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的案件,根据检察机关与审判
机关一贯为平级关系的做法,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孙志刚惨案立案、侦
查、公诉。

㈢ 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非法查处组织和罪犯组织,调查材料无效

前面的证明表明,孙志刚惨案是由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制造的,广东省、广州市两
级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都是犯罪集团成员,是《刑
事诉讼法》的诉讼对象。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立案、侦查权,只有最高检察院才有
立案、侦查权。然而,孙志刚惨案却由公安部下派工作组组织广东省、广州市两级
政法委、检察、公安、监察、纪检、民政、卫生部门组成的专案查处组查处,完全
成了收容犯罪集团自查自处组织。因此,这个查处组既是非法查处组织,又是犯罪
集团组织,其调查材料无效。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宣布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非法查处组织,调查材
料无效。立即释放孙志刚惨案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其他被告采取适宜
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采取不被杀人灭口的保护措施。

㈣孙志刚惨案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审判,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孙志刚惨案的终审判决
无效

理由有二,相近于检察权:

⒈由下级法院移送而成的审判权

与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无权对孙志刚惨案立案、侦查、公诉的依据一样,广东省三
级法院也是与同级党委、政府、人大具有人事、财政完全依赖级的利害关系,无法
行使《宪法》第12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独立审判权,应该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向上级法院请求移送他们依级别管辖赋予的对孙志刚
惨案拥有的审判权,直至移送到最高法院。

⒉法定的审判权

⑴孙志刚惨案本身就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孙志刚惨案,只是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制造的数以千计的孙志刚惨案之一,孙志刚
惨案被曝光、成为震动海内外的大案,完全是广东省收容犯罪大集团意外的事故。
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谋杀的人数、制造的严重精神病人人数、残废的人数、伤害的
人数、奸淫的人数、出卖到妓院的人数,是相当惊人的,受害人是分布全国的。因
此,孙志刚惨案只是控诉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一个典型;审判孙志刚惨案,应该
成为审判广东省收容犯罪集团的突破口。因此,审判孙志刚惨案,是全国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

⑵审判江核心为被告的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同“孙志刚惨案只有最高检察院才有权立案、侦查、公诉”的理由之三一样,江核
心是公诉对象,是集体被告,法定代表是党中央总书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孙
志刚惨案,无疑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
孙志刚惨案是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历史上也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林彪、江青反党集团的案例为先例。

据此,在审判开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宣布:孙志刚惨案专案查处组是非
法查处组织,调查材料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本无权
审判孙志刚惨案,无权审判法院又在非法查处组织主持下审判,因此,一审和终审
判决均为无效判决。立即释放孙志刚惨案的殴打工具李海樱等八名被告,对其他被
告采取适宜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注意采取不被杀人灭口的保护措施。
(2003.7.11. )
————————————————————————————————————
作者放弃本诉状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即任何人可以任何署名、无名,以任
何方式——包括断章取句方式,编辑、出版、发表、传送本诉状于各种传播工具,
传播给任何人,引用于任何文体。作者请求同胞向2985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
人大代表传送本诉状,请求同胞以任何方式利用本诉状的全部和任何部分。任何人
对本诉状的利用,哪怕一句话、一星的思想火花,都被作者视为是对作者的最高奖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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