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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ttle兄请进 -- 海关对外资企业货物、人员进出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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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attle兄请进 -- 海关对外资企业货物、人员进出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NC
头衔: 海归少校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4/02/21
文章: 177
海归分: 10744
标题:
Seattle兄请进 -- 海关对外资企业货物、人员进出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1710 reads)
时间:
2004-4-19 周一, 19:49
作者:
NC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有关境外长期旅客中的常住机构人员和三资企业外方常住人员及专家,可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摩托车各一辆(以家庭计),海关予征税放行。详情见下。
---------
海关对外资企业货物、人员进出境管理的政策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备案手续。
(一)根据国家规定,1998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配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199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
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其中,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审核列入通过审核备案清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除20种商品、汽车、摩托车等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由海关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办理。
(三)外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备案的程序是:
项目单位凭批准文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须交验下列单证: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1998年1月1日后批准的项目提供)
(1)外经贸审批部门的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2)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的合同、章程及海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企业进口设备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并附有关设备资料交主管海关核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凭《征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设备进口手续。
二、关于保税料件、保税工厂及保税区的管理规定。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保税料件的管理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和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另外,根据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该类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3、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税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海关核查。
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外,应当从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衣加工的产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应当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缴有关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方准内销,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的料件,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5、为方便企业生产,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结转深加工业务,企业可将保税料件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转让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再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
6、对进口合同项下的料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情事,应及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
1、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简称“保税工厂”。
2、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规定: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均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保税工厂。
3、保税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拥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专门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加工单位,可向加工地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经海关实地勘察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4、目前,我关区的保税工厂为“海关驻厂监管保税工厂”,即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申请建立海关驻厂监管保税工厂的企业应是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本行业的大型企业,企业资信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三年内无走私违规和拖欠税款行为。具体条件是:
(1)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是有关证书、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出口型企业;
(2)遵守国家法律和海关管理规定,三年内无走私违规和拖欠税款行为,内部经营管理完善、制度健全、资信良好;
(3)符合海关对建立保税工厂的各项监管条件和要求。
5、目前我关对保税工厂进出口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保税工厂进口料件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实际监管;
(2)通过计算机联网,企业办理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等海关手续时可采取EDI申报方式;
(3)生产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及出口成品,可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生产计划,每半年向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总体备案、总体核销”手续,海关实行总量控制。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变更已备案内容的, 随时予以办理。
(4)保税工厂料件和成品进口报关时,可采取“境内录入、境外打印报关单”的作业方式,使用保税工厂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逐单向口岸海关申报。有关货物进出口后,企业需每月集中海关办理一次结(付)汇报关单的签章确认手续。
(5)在签定《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实和“义务监管员制度”,由经海关培训合格的义务监管员在海关驻厂人员的指导下,协助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监督卸和施封工作。对封志完整的,海关原则上不在口岸进行查验,确需查验的,可派员监管到企业结合货物装卸环节进行。
(三)海关对保税区的管理规定:
1、目前,深圳三个保税区,即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元保税区。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作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部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4、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为运往境外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5、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境外旅客通关的有关规定。
海关目前对境外旅客通关实施红绿通道的制度(亦称申报或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在海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对境外旅客(包括旅行者、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等)携带行李物品入境有以下规定:
1、境外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暂时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旅客,如外国旅行者、港澳人士等)携带进出境的行要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并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对属于旅行需用物品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境外短期旅客不能代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2、境外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暂时居留超过一年以上的旅客,如外商常住人员等)携带进出境的行要物品,应当以其居留期间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必须的物品为限,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放行,但属于国家规定应税的物品除外;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物品,应受规定数量限制。
境外长期旅客中的常住机构人员和三资企业外方常住人员及专家,可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摩托车各一辆(以家庭计),海关予征税放行。上述旅客进口居留期间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必须的物品(既自用、安家),应事先向海关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6个月内运进。
上述旅客在华居留期间临时进出境携带的物品,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行李物品验放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其旅途需用物品,对其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征、免税放行的物品,如果回程时需复带入境,入境进应向海关申报。
作者:
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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