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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给大家一片文章---我偶像写的,看好不---以个案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调和,达到最大限度的整合利益--伟大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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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给大家一片文章---我偶像写的,看好不---以个案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调和,达到最大限度的整合利益--伟大的人啊   
小文





头衔: 海归中尉


加入时间: 2005/01/24
文章: 160

海归分: 6243





文章标题: 给大家一片文章---我偶像写的,看好不---以个案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调和,达到最大限度的整合利益--伟大的人啊 (773 reads)      时间: 2005-2-04 周五, 03:13   

作者:小文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2000年12月18日,两群人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

案发15个月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建议辩方同意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诉辩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诉辩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诉辩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诉辩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诉辩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诉辩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议题一 什么是辩诉交易?

主持人:长期以来我们头脑中的一个固有观念是,定罪判刑必须经过法庭审理。但背景材料中的案例却让我们看到一种全新的案件处理方式:如何定罪判刑,双方可以协商,而且法院认可这种协议,即所谓的辩诉交易。这是怎么回事?

张建伟:在美国司法史上,辩诉交易据说已经存在100多年了。刚开始是私下进行的,后来才逐步公开,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个案件的判决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从内容上看,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谈判,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控诉方在指控罪名方面降低其指控等级,或者在量刑方面建议处以轻刑,从而使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宽容。双方达成的协议,最后由法官确认才是合法有效的。

主持人:通常认为控诉方与辩护方是直接对立的,尤其对刑事案件而言。双方为什么会产生交易呢?

张建伟:这跟英美国家对抗式审判方式密切相关。首先,陪审团审判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审判结果带有不可预见性。检察官自认为能胜诉,但是陪审团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定罪。辩方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使一个人无罪,他被陪审团定罪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事先都很难预见。正是陪审团制度的不可预测性促成了辩诉交易的流行。还有,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界限划得不像大陆法系那么清楚。民事诉讼当中,如果当事人自愿承认,法院就不需要展开调查了,他的承认免除了对方的举证责任。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只要被告人自愿对法官承认他犯罪,法院可以不组织陪审团审判,直接转入量刑程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承认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供述在法律效果上是一样的,这样就为辩诉交易提供了制度上的基础。

主持人:人们是如何评价它的?

张建伟:其实辩诉交易在美国一直存在争议,原因之一是被害人的利益被忽视了,它实际上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进行交易,没有将被害人拉入到交易当中去,被害人的愿望通常不能得到体现,这是人们批评最多的问题。还有,美国法院认可它的主要理由是如果废止辩诉交易,都实行陪审团审判的话,则由于正式审判太拖沓,法院会被大量的积案淹没。但反对者认为“法院会被大量的积案淹没”的说法只是一种臆想的东西。

张星水:我认为,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够存在,而且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法治高度发达的社会里盛行,肯定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检察官根本不会考虑和被告人进行交易。事实上,对于一些比较疑难的案件,即使是采用正常的司法审判程序,也未必就能达到绝对的正确无误,也存在着制造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虽然客观真相只有一个,但由于人类现有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当它上升到法律程序的层面上时,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和客观真相之间就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距。所以说:绝对的公正在现实社会中是很难做到的。“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特别观点:

“辩诉交易”的实质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议题二 辩诉交易是否符合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

主持人:辩诉交易既然已经随着“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出现实实在在来到了我们身边,那么,如何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分析和认识它?

许兰亭:在我国,辩诉交易的做法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它跟众多的现行诉讼制度都是相违背的。首先,按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案件不能成立的,按无罪判决。但辩诉交易是只要自己承认有罪,就可以定罪,也不要求查清了,所以它既不符合我们关于有罪的证明标准,也跟我们的“疑罪从无”的原则相违背。另外,按照我国举证责任的规定,公诉方有责任证明被告有罪,但辩诉交易则使公诉方淡化、减轻、推卸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韩玉胜:这种辩诉交易的做法至少对我国五个方面的现行制度产生冲击。第一,对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造成冲击。这个案件没有经过法庭的审理,为什么认定他有罪?作为案件的主犯,为什么对他适用缓刑?这违背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制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么做,是对法律和整个法制环境的破坏。第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冲击。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一个人犯什么罪,判什么刑,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不是构成罪,不是凭他认不认,而是要根据几个要件来认定的。还有认罪就减轻刑罚了,根据在哪儿?罪和刑罚是不是相适应的?所以它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三,对刑事诉讼法的冲击。按规定,刑事案件当中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罪的,就推定他无罪;如果在有罪无罪之间拿不准的,按照“疑罪从无”来处理。在辩诉交易制度下,被告人本来自己没有犯罪但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通过认罪来换取自由,这样就违背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证据原则了,只要有口供就可以了。第四,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冲击。我们一直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刑事政策。一个好人(暂用“好人”这个词)被羁押,而且不能查证有罪。这时提出辩诉交易,被告人就会权衡:我何苦呢,干脆认了得了。这样就冤枉了一个好人。对一个“坏人”来讲,这个人本来犯有多罪,现在通过辩诉交易,认了一个轻罪就被放了,或者是判个缓刑,重罪就不去查了,这就放过了一个“坏人”。第五,是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种冲击。现在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如果把辩诉交易合法化,它就可能变成了权钱交易。

主持人:背景材料中介绍,该法院是在“试用新审理方式”,这种“试用”可否理解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创新或改革?

何慧新:司法改革必须在既定的目标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现在我还不曾听说“高法”和“高检”部署或安排辩诉交易的试点工作,个别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张建伟: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的。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某一个法律制度不完善、不适宜,它只能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要求改变现有的法律,而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自己另搞一套。即使是司法改革,也不能逾越了其自身权力的界限。所以这属于以司法改革的名义进行的违法操作。

特别观点:

目前在我国,辩诉交易的做法还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它跟众多的现行诉讼制度都是相违背的。

■议题三 为什么会产生辩诉交易现象?

主持人:既然辩诉交易在我国没有法律根据,而且与现行法律直接冲突,那它为什么会产生?

许兰亭:辩诉交易在我国还是有它存在的土壤的。首先,我国刑法量刑较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算是轻刑;在国外,六个月或一年以上就属于重刑了,所以相对而言,我们的刑罚偏重。于是被告人可能认为,与其让法院判,还不如认罪,争取少判几年。另外,司法现状也令许多被告人心生畏惧。只要被公安局抓了,一般都要被送上法院判刑,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很低,送上去的基本就判有罪,公诉机关胜诉率几乎百分之百。所以被告人知道,只要送上法庭,肯定要判有罪。还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现象很严重,所以被告人就想还是赶紧承认有罪,赶紧出来,要不然案子永远不结,人就永远出不来。

张建伟:有人说,越是正式、越是精巧的诉讼程序,越容易因为诉讼压力而受到规避;越是简单、直截了当的诉讼程序,越广泛被适用。辩诉交易的产生正说明了这一点。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确实比原来“烦琐”,特别是现在要搞一整套的证据规则,还要求证人出庭,等等。与此同时,作为一种逆动,法院、检察院搞普通程序简易化,搞辩诉交易,只要是被告人认罪了,有些程序就简化掉了,甚至法庭调查都不要了,直接就定罪量刑了。这恰恰跟现在司法改革的方向,即完善程序、使程序更加周密精致的方向是相反的。辩诉交易的产生表现了一种心态,就是认为诉讼程序是麻烦的,走形式的成分过多,所以就不走这个形式了。但必须认识到,程序简化意味着为被告人设计的种种保障措施被简化掉了。

特别观点:

辩诉交易的产生表现了一种心态,就是认为诉讼程序是麻烦的,走形式的成分过多,所以就不走这个形式了。但必须认识到,程序简化意味着为被告人设计的种种保障措施被简化掉了。

■议题四 我国有必要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吗?

主持人:虽然辩诉交易的做法目前在我国还不具有合法性,但这个制度的长期存在说明了它必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大背景下,我们是否有必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吸收和借鉴这种做法?

张星水:加入世贸组织后,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从这些年借鉴的成果来看,有很多成功的典范。比如,庭审方式由过去很陈旧的纠问式变成了现在控辩双方的抗辩式,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履行律师的职责,无罪推定原则,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司法改革允许公民公开旁听案件,等等。这些改革都是成功的。所以,我认为立法真正的源泉并不是政府高官坐在一起议一议,也不是几个专家学者议一议就决定的,真正的源泉来自司法实践中的形形色色的复杂案件。

张建伟:我国的法庭审判实际上可预测性是很强的,它没有陪审团审判中的高度不可预测性。检察官在经过长达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当中,对诉讼结果通常会有明确的预见;律师在了解案件全部的材料之后,也往往对此有着明确的预见。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还有进行辩诉交易的心理前提?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英美国家在审前阶段有周密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一般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我国在审前程序上对当事人的保护是很不够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下,什么是最好的选择,当事人能不能理智地作出这样的选择?这是有疑问的。另外,在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让双方进行私下的交易,法院能不能完全做到持平公允地处理对待案件?

卢小楠:我认为现在不便于搞辩诉交易。纠问式的审判方式转变成抗辩式的方式,法官是居中裁判的地位。应该说,目前在有些法官身上还带有纠问式的习惯,角色还没有转变过来,有时候个别法官还起到公诉人的作用。这样的执法环境不利于这么快速的改革。

吴建平:从实务角度看,我认为,探索它、实施它已经非常必要了。有些案件处理起来,三年五年、七年八年,存在几难:侦查难、起诉难、辩护难、审起来定案难。有时为了查清一个事实,为了严格依法办事,被告人、受害人,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都做了大量的无用功。被告人长年累月地被羁押着,受害人也不能及时地得到赔偿。

主持人:辩诉交易能解决这些问题吗?

吴建平:这种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卢小楠:我谈一下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理案件一直坚持的两个原则。对于公正,我们原来更多的是注重实体上的公正,也就是说追求对罪犯处理的结果一定要是最公正的。对程序上的公正,最开始并不太重视,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摆的位置并不是平等的。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程序公正已经得到相当的重视,提到非常高的位置上了。再说效率,“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所以办案要讲究效率。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合理地运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率。虽然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的压力越来越大,但案件还是按严格程序处理,不该省的程序不能省。

何慧新:刚才有嘉宾提到的赞成辩诉交易的观点,基本是把它和现在对疑案的处理联系起来的,但是实际上辩诉交易既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唯一办法,也不见得是最有效的方法。实践中,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存在个案的差异,基本方式有三种:退回侦查机关自行处理;由检察机关做不起诉处理;移送法院,通过法庭作出无罪判决。不管哪种情况,都比被告人为早日摆脱羁押而甘愿做替罪羊,以认罪了事的辩诉交易制度更有合理性。

吴建平:还有一个问题,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实务中,一个被告人态度很好,另外一个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但二者最终判决的结果却毫无二致,可见我们的刑事政策没有落实。为什么会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就是因为这一刑事政策的立法没有跟上去。在实践当中,认罪态度充其量是法官的一点自由裁量的余地,可以酌情考虑。律师辩护时,往往把认罪态度较好放在辩护词的最后一条,我们自己都认为它太柔软了,太没有力量了。如果能够实行辩诉交易,那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就有法律保障了。

何慧新:我认为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社会,它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公正,而只有坚持程序公正,才能确保刑法在保卫社会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的确立和落实,程序正义的理念刚刚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势必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张星水:我对辩诉交易持相对较为积极的态度。因为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案件,比如在取证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或在事实上存在较大争议的,采用这一方式可以节省不必要的诉讼支出,提高司法效率。

何慧新:现在的司法职业环境、法律职业者的素质都不能适应辩诉交易制度的要求。如果实行辩诉交易,肯定赋予司法职业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没有有效的机制制约的情况下,新的腐败难免乘虚而入,必将也会产生像基金黑幕、黑哨事件等所谓的辩诉交易的黑幕。如果权衡利弊后发现一种制度的实行无助于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那么,即使它再有效率,我们依然要对它说“不”。

张星水:对于司法内幕、司法丑闻、司法腐败,我想,即使没有辩诉交易,想搞腐败也会搞的,不会因为有了辩诉交易就搞得更厉害,因为这种交易至少把交易行为放在桌面上,公开对话,比暗箱操作、桌子底下搞可能更透明一些。

何慧新:现在我们应该做的是维护司法改革刚刚取得的一定的成果,包括对法律的尊重,对程序的重视。

卢小楠:我很同意这个观点,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达到现在的程度,应该说是来之不易的,是冲破了很多观念上的束缚以后换来的。

特别观点:

如果权衡利弊后发现一种制度的实行无助于巩固和深化已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那么,即使它再有效率,我们依然要在当前的司法制度下,对它说“不”。


作者:小文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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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大家一片文章---我偶像写的,看好不---以个案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调和,达到最大限度的整合利益--伟大的人啊 -- 小文 - (6389 Byte) 2005-2-04 周五, 03:13 (77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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