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国内友人电话,交谈中说到国内法学界最近出了件天大的好事。笔者忙细问端由,友人随即解释说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许传玺教授当选了美国法律研究院的院士。为此,政法大学特地在人民大会堂为许教授之当选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仪式。笔者羁游海外多年,自法学院毕业后,或执教或执业,自诩对美国法律学界与业界有一定了解。然而,这个“美国法律研究院院士”的称号还是让笔者吃了一惊,因为好像从来没听说过有这么个院士级别的研究院。惊诧之余,忙问这个所谓的“美国法律研究院”的英文对应名称是什么。友人查了一下,回称是American Law Institute (以下简称“ALI”) 。听到这个回答,不觉茫然起来。ALI当然听说过,就读法学院时很多授课老师都是其成员,过去或现在的不少法学界的师友也是其成员,但笔者可从来没觉得这些人都是“院士”级的人物。恕笔者寡闻,但据笔者所知,国内法学界习常将ALI译成美国法律学会。一年多前刚问世的、代表国内英美法翻译界目前最高水平的《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也沿用此译名。一直觉得这个译名很恰当,可怎么一下变成“研究院”,而且对其成员还冒出个“院士”的译名来了?没弄错吧?!
许教授首先从法兰西学院谈起,说明在院士制度语境中,“Institute”是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经典用字,“Member”在指称“院士”时远比“Academician”普遍。所以,国内学者的“通常”认识,即“在西方,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英文原文一律是‘Academy’,‘院士’的英文原文一律是‘Academician’”,是不准确的。许教授在东西方三所名校受了多年学术训练,应该知道言出有据的道理。这国内学者的“通常认为”,这两个“一律”,不知道许教授是经过何样的调查研究而做出如此斩钉截铁的判断的。国内的学者真的那么闭塞,连法兰西学院是“Institute de France”,它的院士叫“Membre”都不知道?这是不是太小瞧国内的学者了吧?不过,细加琢磨一下,才体会到许教授此中苦心。两个“一律”之说,其实不过是立个靶子。就访谈来看,立靶子似乎远比谨严立论来的重要。这也难怪,没有开篇诺大的靶子,后面的鸿文大论怎么可能弹无虚发、颗颗中的呢?
一个并不存在、但巨大无比的靶子被立起来,要打倒它就不难了,举几个著名的反例就成。于是乎就有了法兰西学院和美国医学研究院的例子。而打靶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American Law Institute”中的“Institute”是可以而且应该译成“研究院”的,它的“member”是可以而且应该译成“院士”的。这样译,有它的正统性与合法性。言下之意,不这样译,就是不正确的。
许教授如此斤斤计较于“Institute”和“member”在中文中的译名,未免有些舍本逐末,也可惜了“谈西方院士制度”这么大的一个题目。不过既然要谈译名,那笔者在这里不妨说一说一个翻译的简单道理。一个英文的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下,它在中文中的译名和译名的含金量是完全不同的。比如说“associate”,在Brookings Institution这样的智库,是指“研究员”;但在律师事务所,则是指尚未当上合伙人的一般律师;而在J.C. Penny这样的百货商店,不过是一个普通售货员而已。再比如说“president”,放在美国政府中,是总统;在一个私人公司中,则为总裁。然而,公司有大小,通用电气的总裁和一个皮包公司的总裁,都可以叫“president”,但这两个“总裁”的含金量,何止是天壤之别?Member,fellow,academician这些词,基本上没有同中文语境下的“院士”完全相对应的译法。这些词的译名到底是不是应该为“院士”,归根结底,是要看这些member,fellow,academician所在的学术机构够不够在中文语境下的院士级别,有没有足够的学术声誉,这些member,fellow,academician的贡献是否和我们通常所认知的中文语境下的院士的成就相同或相似。“Institute de France”译成“法兰西学院”,它的“membre”译成“院士”,并不意味着“American Law Institute”一定要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它的“member”一定要译成“院士”。这两者之间,因为学术声誉、成员组成和贡献的不同,可比性并不大。以前者为例而为后者的译称寻找合法性正统性,这本身在逻辑上就存在问题。许教授却不惜笔墨,勾绘涂染,究竟是不知道问题的关节所在,还是有意对之视而不见呢?谈到这里,笔者有必要对美国学界,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界的所谓“院士制度”稍作评论。
总体而言,由于两国历史、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中美学术界社团组织的形式及实体内容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严格而论,美国学界并不存在与中国的院士制度(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为代表)相对等的院士体制。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在近乎同等、起码可比的意义上把美国某个学术团体的成员视为具有中文“院士”地位的学者,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慎重和严肃的。撇开理工界不谈,就人文社会学科而言,与中文语境下“院士”所指称的学术地位最为相近可比的恐怕只有美国文理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以下简称“AAAS”)的人文社科类成员了。诚然,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可能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不可望文生义,用简单的英汉语词切换的手法来证明ALI中的“Institute”可以译成“研究院”,其“member”可以译成“院士”。
遗憾的是,在具体到美国的院士制度的讨论的时候,访谈仍然继续在“institute”和“member”的译名上做文章。更有甚者,访谈还试图将ALI的实质地位和影响与美国文理学院和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以下简称“NAS”)相提并论。许教授的重要依据之一,是西方的院士机构都是“由国王、总统和/或其他国家元首会同学界最有影响力,最有专业成就的权威人士创建的”。于是,在列举了与ALI有关联的几个历史名人之后,许教授庄严宣称,ALI“从一开始便拥有‘道统’与‘法统’,故而与其他社团组织形成实质的区别”。其后,许教授又声称ALI有严格的院士提名,推荐与选举制度;自己之所以能当选,是与己身的教育背景及相关表现有关联的。
访谈一再强调ALI成员的选拔标准极其严格,似乎它的成员被称作“院士”是顺理成章的。然而,拿ALI和NAS以及AAAS细细比较,就会发现ALI成员的遴选标准,远较NAS和AAAS宽松。ALI的“Rules of Council”规定其被选举成员不能超过3000人(不包括life members)。这虽然是法律界的殊荣,但它的选择标准不仅仅是学术成就;其成员背景基础也比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院士”要宽泛的多。就选择标准之相对宽松而言,以爱荷华大学法学院 (University of Iowa College of Law) 为例,这所在美国排名并非名列前茅的法学院50名专职教授中(包括正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一下子就有12名教授入列。这样高的ALI成员比例(28%)出现在这样一个并不是很突出的法学院,ALI的选拔标准如何,大家应该不难判断。就ALI成员组成来看,除学者外,执业律师、检察官、法官、甚至记者,只要在其职业上有一定成就(这既包括学术成就,也包括职业经历、特殊背景、社会地位等其他参量),都有可能入选ALI。
最能说明问题的是,ALI有一类成员,称作“Ex-Officio Members”,即某些在政府、司法或教育系统工作的人士,在其任期内可自动获得ALI 成员资格。如,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为ALI终身成员;各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美国联邦司法部长及副部长、各类全国及各州律师协会会长,以及属于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之法学院的院长等等, 在任职期间即为ALI当然成员。而任期过后,如果这些人不是ALI选举成员,则不再具有成员资格。从这点看,ALI远远不够在中文语境下的院士机构的级别(如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学院院士为“终身荣誉”)。试想,哪个院士机构会自毁声誉,自动让某些在职的人获得院士称号,并在这些人任期完了之后又免去此称号的?
而从ALI在入会标准上的“兼容并包”来看,则似乎象是ALI在用延揽法学界、司法界在位者的方法,扩大自身之影响,而不是以学术水平为唯一尺度,树立一个高不可攀的学术形象。ALI的现任主席Michael Traynor在2003年秋的一封致会员的信中提到,ALI“…committed to assuring that our membership
reflects not only the quality but also the diversity of a rapidly changing profession”。亦即,ALI“致力于确保我们的成员体不但能反映迅速变化中的法律界的质量,而且能反映其多元性”。信中还提到,自1994年以来,ALI“少数族裔”成员之比例由3%增加到了10%。因此,在追求成员的广泛代表性上,ALI与其它美国法律团体并无实质区别。
我们这时不妨来审视一下NAS的标准。在NAS的官方网站上,有这样一句话:“Members and
foreign associates of the Academy are elected in recognition of their
distinguished and continuing achievements in original research…”。这句话明明白白点出了美国国家科学院成员选拔的标准,这就是,它的成员必须要在“独创性研究中做出杰出的和持续的贡献”。再参照一下AAAS的一个数据,来看看AAAS成员的选拔情况。在3700 多个AAAS成员里面,来自法律界的人士,统共只有175人。再看看这175人的具体成就,无不是著作等身,贡献卓著。比较下来, NAS和AAAS的成员选拔标准,才更接近中国这边的院士的选拔标准。如,全中国之大,中科院院士目前仅有646人,外籍41 人。
依旧以AAAS为例,与ALI相比,AAAS成员的选拔关注的是个人的学术成就和学界声望,不掺杂对社会地位等特殊背景的考虑,也不追求其成员体反映社会成员的多样性,更不会向学界“官僚”赠送成员称号。在这样的标准下,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只有四人入选AAAS(Stephen G. Breyer, Ruth Bader Ginsburg, Antonin Scalia和David Souter),包括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在内的其他五位大法官均被拒之门外。中国法学界所熟知的德沃金教授(Ronald Dworkin)并不是ALI的成员,但却位居AAAS成员之列。按照许教授访谈的逻辑,难道德沃金教授的学术水平不够,所以未能入选代表美国法律界“最高水平”的ALI?其实,如果仔细查阅一下同为AAAS和ALI成员的美国学者,就会发现许多人在所在单位官方网站发布的个人简历中只提自己是AAAS成员,而绝口不提ALI“院士”地位(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Barbara A. Black,耶鲁法学院的Guido Calabresi)。如果ALI成员在业内地位真的有在中文语境下的“院士”之尊,有哪个学者会对这一“荣誉”隐而不提呢?
既然许传玺教授很谦虚,在访谈里执意不谈自己的学术贡献,那么笔者只好自己做一下搜索,以瞻仰一下许教授的学术成就了。查法律图书馆网站(www.law-lib.com/fxj/fxj.asp?id=999)之法学家名录,许教授大名赫然在上,简历也很详尽。许教授的主要著作当头两部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发展》和“Studies in Chinese Law: Essays in Honor of Professor Jerome A. Cohen”。细细一看,只觉得这个网站的编辑水平有问题呀。这两部书都是许教授主编的,按理说应归于“编著”一类,怎么能算是“主要著作”呢?查了查别的网站上登的许教授的简历(如正义网、阳光法律网),发现内容几乎一模一样。看来这不是编辑的错,而是许教授的问题了。遗憾的是,无论在简历上怎么写,编的书无论如何也不能算独创性研究,那不妨看看许教授自己写的东西了。简历上有三部跟法律有关的“专著”(《英美侵权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暂名),《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争端解决:结构与案例分析》,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China (《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变迁》)(英文))都是“进展中”,这可让人没法判断许教授的贡献了。不过好歹还有一部主要著作已经出版,是许教授的博士论文,“Face:” 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Chinese Social Behavior (《面子与脸:对中国人社会行为的人类学 研究》),出版社是大学微胶国际出版公司 (University Microform International——注:实际应为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看到此处,笔者对于许教授不由徒生敬意,对其胆量佩服不已,只是不知道许教授如果去应聘一家美国大学,敢不敢把自己的博士论文微胶列成已出版专著?国内的朋友可能不知道,在美国,任何一个博士,在把博士论文交到研究生院时,都会填一张表格,授权给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把博士论文制作成微胶供各大图书馆购买收藏。许教授居然敢把此书列为已出版专著,这样的胆识一般人可没有。专著查完了,笔者颇为失望,唯一号称“出版”的著作居然还是人类学的研究,跟法学没有任何关联。那再看看论文吧,说不定许教授对法学的贡献是在那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