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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一个海龟律师看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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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个海龟律师看律师法   
escrow





头衔: 海归上士


加入时间: 2005/10/30
文章: 10

海归分: 1757





文章标题: 一个海龟律师看律师法 (1495 reads)      时间: 2006-4-03 周一, 21:47   

作者:escrow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一个海龟律师看律师法

蔡文海

据说,又要修改《律师法》和相关制度了,网上议论纷纷。我碰巧看到一个
《中国律师志》的网站(https://chineselawyers.bokee.com/index.html),
里头有很多律师在吐苦水,也提了一些建议和主张。正在负责修改律师法的人士
以及他们的领导,包括尊敬的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女士,不妨上去看看。我个人觉
得很有收获,起码信息量很大,虽然我不完全同意他们的看法。俗话说,没有调
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也是共产党倡导的优良工作作风嘛。

我对中国的律师制度比较关注,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出于学术兴趣。
中国律师制度中的很多规则与众不同。例如,在中国律师资格是和执业执照相分
离的。而且,你不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时,从中国法律角度来说,你就不是律师了。
这个跟社会大众的感觉出入很大。因为,在他们看来,很多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
比如去了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但是其实还是干的律师的活,外行人还是叫他/她
"王律师"、"张律师"的。律师在企业、政府部门取得工作经验后,开始或者重新
私人执业,不但拓宽了自己的视野,丰富了自己的职业和人生经历,有时还能更
好地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这些在境外都是行业常识。何况,律师不在律师事
务所工作,就不能算是律师,那么他们是否还受适用于律师的一大堆规则比如职
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这种规定目的是什么,旨在保护谁
的利益?

另外一个原因,跟我的切身利益相关。我是个海龟律师,在三个所谓的名
牌大学(复旦、北大和多伦多)法学院分别读过中国法律和普通法(英美法),
考过两次律师资格(中国和美国纽约州),曾在加拿大、英国和美国的大型律师
事务所从事法律实务,还在香港知名上市公司担任过法律部的负责人。打工这么
多年,我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对如何挖掘客户和满足客户的法律需求有些心得,
愿意到中国本土律师事务所去执业(从生意角度讲是创业)。我承认,我是想
当个合伙人的。而且,以我的资历,给许多师弟师妹们打工,我也拉不下脸。或
者说,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当个合伙人当然有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这个我有
心理准备。在市场经济里,风险自担,不可能指望谁给你掏腰包。不过,从中国
目前的规定来看,我可能还真当不了合伙人。请看国家司法部2004年6月颁布的"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从这个办法的上下文来看,执业极可能是指在中国本
土律师事务所执业,在中国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专职工作不算。在外国律师事务
所中国办事处当中国法律顾问的经历,看来也不算执业。因为连律师都不是,
还叫什么执业?虽然许多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内地和香港办事处一直从事中国
法的咨询工作,而且这些外国所雇佣了很多接受过中国法律教育的海龟(这个司
法行政当局心知肚明)。问题是,哪个本土律师事务所愿意用市价来雇佣我呢。
难道我还得再去外国律师事务所打工不可?或许,我可以开个个人律师事务所?
不过,从北京某位律师自我宣传自己的是"为数不多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来看,
感觉法律个体户还不是那么容易当上的,司法局的自由裁量权好象挺大。我真
是想羡慕我在多伦多法学院的一个师妹。她考上纽约州牌照后,在纽约市开业
都六七年了。她没有那么多罗嗦事。

对于上述"五年执业"的规定,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我原本以为,是上述办
法的起草人不了解存在海龟律师这个特殊的群体,或者他们认为非合伙人的专业
和职业道德水准比不上合伙人的高吧(有根据吗?)。后来,跟北京一家本土大
所的创始合伙人闲聊时,他说现在当个合伙人没那么容易,还得来本土所给我
打几年工。一付洋洋得意的样子,我突然恍然大悟。我想起自己刚回国时,有个
中国律师告诉我,(现在)有些本土律师很有影响力。果真如此吗?如是,经济管制的俘获理论在中国律师行业找到了一个实证。那就是,司法行政当局的某些人可能已经被有些创收大所以及他们的大牌律师成功俘获,从而制定出有利于他
们排斥竞争者和残酷剥削受薪律师和律师助理,有时看上去莫名其妙的规则。一些本土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合伙人收入是手下律师的几十倍,远远超过西方律师行
合伙人和受薪律师的年收入之比,这早不是新闻。这些,显然难以用他们的职业经验、能力来解释。利益被牺牲的,还有许多时候"享受着"价高质次的服务的中外客户,以及还有那些有法律需求但是请不起律师的中小企业和劳苦大众。

这篇文章不是论文,也不是政策研究。但是,我有一些建议。我是海龟,不过不会"言谈必希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而国情也因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而不时改变。我不认为中国什么事情都要跟别人接轨。跟别人规则不同或者
相同都不是问题,关键是对每条规定都要给出站得住脚的理由。按照投资大师巴菲特的话说:"你不是因为别人同意你的意见就是对的或是错的。你是对的,
仅仅因为你的数据是对的,你的推理是对的"。可惜,到目前为止,谁还没有提
供给我们"干满5年才能做合伙人","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执业律师"
(《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9条)的有根有据、令人信服的解释。任
何规则的制定都不能脱离中国实际,脱离市场规律,包括法律服务业既是职业,
也是一盘生意这个客观规律。司法部应当允许更加灵活多样的法律服务方式,例
如允许更多律师个人开业。现在,很多合伙人难道实际上不是个体的吗?跟其他
企业一样,大有大的好处,大也有大的麻烦。小的一样。可谓每家都有一本难念
的经。或者,换个角度来看,就是各有千秋。在美国,有统计说现在超过10%的
律师是单干户,而且出现了很多同时给许多律师事务所干活、按件计酬的律师
(英文为"FreelanceLawyer"),在家干活的律师更多了去了。规则制订者闭
门造车不行,被大款型律师俘获更不行。那样,早晚是要出事的。即使不出事,
也会被人背后问候你的祖宗的。

作者文责自负,保留所有版权。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

(XYS200604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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