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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难以真正遏制腐败 《监督法》不监督中央和各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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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难以真正遏制腐败 《监督法》不监督中央和各级党委   
tooncal
[博客]





头衔: 海归上尉

性别: 性别:男
加入时间: 2006/04/17
文章: 68

海归分: 9899





文章标题: 难以真正遏制腐败 《监督法》不监督中央和各级党委 (920 reads)      时间: 2006-9-25 周一, 15:49   

作者:tooncal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 韩咏红(北京特派员)
  针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个月底通过的《监督法》,中国多名法学专家与律师日前在一场小型论坛上指出,该法并未解决一些“非要回答”的程序问题,无法保障监督效力。

  有法学专家进一步说,《监督法》将监督对象确定为“一府两院”(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但是,中国享有最大实权的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仍然处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外,所以该法难以真正遏制腐败和权力滥用。

  学者们的诸多疑虑,显示被官方高调宣传的《监督法》并未真正解决中国权力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在中央被动姿态中进展的国家法治建设,显然落后于民间知识分子的殷殷期盼。

  由“博客中国”主办的《监督法与监督》论坛,上星期四有约20名中国法学专家、律师、观察者和地方人大代表出席。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在论坛上表示,按照现有立法设计,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到中共 党委和党委书记,因为中共领导往往并不通过政府来行使决策权力。

  他提出,中共 党委和党的机关应尽可能通过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另一方面,中共的领导也应尽可能到国家机关任职,以自然而然地接受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他说,《监督法》的上述不足,只能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解决。

  姜明安也认为,《监督法》将监督主体局限为人大常委会,而非整个人大,这种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分离的做法,未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历经20年坎坷、经过五届人大、共四读才终于通过的《监督法》,被形容为“外界迫切期待”,见证中国监督理念和法律变迁的重要法律。

  该法由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订于明年1月1日实施。

  按《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权或违法的决议,同时也能平级监督,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上述的规定,不足以叫外界对该法的监督效力有很大信心。

  与会的中国宪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说:“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如果人大不通过怎么办?或者说人大的咨询,例如某个地方环保局,如果人大常委会确认其负责人工作失误,那他应该辞职,或罢免,或对他设立特定调查。”

  他说:“现在没有这些程序,监督就没有效力。”

  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则指出,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力,最重要是要赋人大予人事任命权和预算审查权。

  此外,由于政府官员在各级人大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由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也引起人们质疑人大常委会是“球员兼裁判”。

  当然,学者也肯定《监督法》的进步意义。

  蔡定剑昨天发言时说,《监督法》强调监督必须公开,提出法规再审查制度,并就预算审查程序做了具体规定,都是进步的一面。

  他说:“还是很有许多值得做的东西。”

作者:tooncal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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