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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在中国创业,不了解木兰孙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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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在中国创业,不了解木兰孙峰不行!   
所跟贴 在中国创业,不了解木兰孙峰不行! -- 游客 - (9942 Byte) 2004-6-25 周五, 10:35 (442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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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文章标题: 孙峰,时代的悲剧英雄也 (1004 reads)      时间: 2004-6-26 周六, 02:42      

作者:游客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成长与衰落:(木兰)孙峰的两个10年



调查提示
孙峰,沈阳市曾经的名人。
1983年至1993年。
1983年,孙峰个人投资4000元创办了沈阳南湖电控五金商店,到1993年,“小商店”已发展成在全国7省、34个市拥有子公司、连锁店,年营业额达6亿元的木兰电子集团,此时,孙峰成长为改革开放最前线的领跑者,当时媒体称之为“木兰现象”、“木兰奇迹”。随即,孙峰组建的沈阳木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股份),成为全国30家股份制试点企业中惟一的民营企业,全国有206家连锁店,年利税5000万元左右,股份分红率16%。有消息称,原国家体改委曾将“木兰股份”推荐为全国惟一一家准备上市的,由民营企业发展起来的股份制企业。 1994年至2004年。
1994年至2001年,孙峰因职务侵占罪等罪名被拘禁,其间,“木兰股份”在董事会、股东、股民不知情的状况下变更了法人,企业性质也变身为“大集体企业”。
2004年4月27日,孙峰状告沈阳市工商局行政侵权案,在沈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勾起沈阳人对“木兰”及孙峰本人尘封已久的记忆。
现在的孙峰已经50岁了。2004年5月9日,面对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他说:“4个多亿的资产转眼间不见了。”他还说:“假如时光倒流,‘木兰’起码比现在的国美和苏宁更红火。”
可惜时光不能倒流。
两个10年,我们能得到什么吗———教训或者思考?
中华路汉口街40号。
一座亮灰色7层楼宇夹杂在林立的大厦中间,行经此处的人们丝毫没有停留之意。
“唉。”朱东华望着眼前情景轻叹,他是原木兰股份铁岭连锁店经理。
“10年前,这里是木兰电子大厦,是木兰股份面积最大的商场,彩电、冰箱平均每天走货量在四五百台,一天的卖钱额近100万。当时各个商场卖家电都是柜台式的,把彩电放在一大趟柜台上,而‘木兰’一进门是一面电视墙,每天都有大批人拥在电视墙前。”朱东华说。 眼前大厦和“木兰”几无任何联系。
拾级而上,1到3楼在卖服装,4到7楼闲置未用。
第一个10年 “买家电,到‘木兰’”。
10年前的沈阳,这是一句抢眼的广告词,和它一起抢眼的是当时“木兰”40岁的董事长:孙峰。
1994年红火至极的木兰电子在人们视线里消失了,和它一起遁形的还有孙峰,坊间传闻四起。
1984年,沈阳市太原街上又多了个小老板。
离开了沈阳市交电公司的孙峰个人投资4000元,在太原街玻搪商店租了两个柜台,干起了家电营生。他给自己两个柜台的“铺面”起了个名———沈阳南湖电控五金商店。此后3年,两个柜台发展成了20个店面,孙峰在沈阳有了一定名声。
“1987年,我把自己经营的商店整体挂靠在一家机关所属的沈阳木兰实业公司,商店也改名为沈阳木兰电子产品联营公司,但我依旧是法人代表。这么做是因为社会上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让我很不安。”孙峰介绍说。
“创办木兰电子产品联营公司的资金来源是由承包人自筹入股的,承包人有权随时抽回。同时规定不管盈亏每年给甲方(挂靠上级)20万元挂靠费。”这是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的主要内容。
1992年,“木兰”的销售额突破8个亿,成为跨行业的综合商业集团。同年5月,木兰电子集团公司向沈阳市政府递交了《沈阳木兰电子集团公司关于股份制试点的申请报告》。
在一份抄报国家体改委、省体改委、市政府等部门的沈体改发(1992)31号文件中,记录着如下文字:经市股份制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你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组建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批复。时间为1992年6月13日。
1993年1月,按照当时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木兰电子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和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深圳华强电子工业总公司等十几家法人公司,联合成立了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木兰股份)。其中,“木兰”占106287600元,为全部股份的57%;国有法人股6000万元,散户个人股约5万多人,占4000万元,孙峰被股东选为董事长。 到1993年底木兰股份资产约为8.2亿元,其中国有资产股也从6000万增长到2.4亿。
“‘木兰’成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后,便不再向挂靠单位支付二三十万的挂靠费。因为木兰股份是由木兰电子集团公司改组成立的,按《规范意见》的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并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原有企业在公司设立后即自行终止。”孙峰指出了不再给挂靠费的依据。
此后,风云突变。
第二个10年
1994年1月8日,通化市。
这一天,几位当地公安人员来到通化东山宾馆,找到筹划通化木兰大厦的孙峰:“接到沈阳有关方面的通知,不允许你离开本地。”10年后,孙峰依旧十分清晰地记着当时的每一个字。 孙峰的命运开始拐弯。
从1995年6月被再次拘押,到2000年4月25日,孙峰在黑山、新城子、省储备局招待所、监视居住地、不同的看守所、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过客一样辗转了6年零6个月。
孙峰“出来”的准确日子是2001年10月24日。“孙峰因偷税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刑6年零6个月;因执行已满,同时,刑满释放”。
“没有司法手续拘禁我,判刑罪名‘偷税’被检察院撤诉,‘职务侵占’在新《刑法》中的罪名被前置到1994年。”孙峰不服气。
“1994年1月份的事。送孙峰来的人有公安人员还有工商局的人,要他们出示进入看守所必须的逮捕证或拘留证这些必备手续,他们没有。后来接到领导电话,就把人押了。”原沈阳市第二看守所一副所长讲述了当时情形。
已退休的原沈阳市第二看守所所长的回忆证实了该副所长的讲述:“我们只能反映一下‘关押应有证’的意见。过了一段时间,在这个期间补办没有,记不清了,好像没补,因为没证,孙峰好像又有病,就去了沈河区回民医院。”
孙峰认为工商局对他长达8个月的拘禁是违法的:“在沈河区回民医院一住就是8个月,工商局的人一直看着我,一班2到4人,10年了,我还记得他们当中大部分人的名字。”
“当时成立了孙峰专案组,人手不够,就从工商局局机关调人值了一宿班。”沈阳市工商局法制处汪副处长反驳道。
“组织安排,不是哪个人的事,我什么也不能跟你说。”关于是否参加了对孙峰的看管,孙峰提供的名单中的刘某如此回答。
“一个已经被检察院撤销的罪名,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被重复起诉,法律上是否允许?”孙峰对此很困惑。
“不应该,这叫双重危险理论。两次被以同一罪名起诉是不合适的。我国的法律虽然在此点上还没有明确界定,但从人权保障上,在世界各地诉讼制度上,所有国家都是不允许双重危险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回答。
这里有一个焦点,就是职务侵占罪成不成立。
“他是绝对大股东,资产1亿多,他要是搞小动作,受损失最大的是他自己。木兰股份的第二大股东、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副总谭琪祯对孙峰被以职务侵占定罪表示不解。
1994年1月,木兰股份向通化木兰大厦先后注入两笔280万及740余万建设资金。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740余万那笔资金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被孙峰个人占有了。
职务侵占罪的标准是什么?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陆光律师介绍:“职务侵占罪是在1997年被列入新《刑法》的。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要看事实上是否构成侵占的要件,如果资本运营是在公司董事会知晓前提下进行,就是正常的资本运营。”
孙峰的辩护律师潘玉明认为:“起诉书认定孙峰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1994年1月,其主要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不过该规定是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就是说该法对过去的行为没有约束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关于两个10年的争议
“公司有些地方不规范的情况可能存在。即使有不规范的地方,不给登记后,公司下一步怎么走,是解散是转股还是清算,都应由股东自行决定,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海南方面负责人说。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法学博士赵虎吉说:“不经过股东同意,不经过股东讨论,用行政手段把他定到‘集体’里去,这有些让人难以理解。现在更多的地方,都把集体企业股份化了。”
“木兰股份变成集体企业悄无声息,没有人知会,直到去年我交养老保险时才知道。”朱东华说,“相信现在许多小股东仍然不知道。”
2003年4月19日,拥有木兰股份公司1000万股的“木兰”第二大股东、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给沈阳市有关部门发来一封措辞强硬的信件,认为将股份制企业变更为集体企业,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孙峰也对企业性质的变更充满不解:“木兰”股东认为,如果不能重新规范登记,就应依照相关文件之规定将木兰股份依法撤销,不应变成集体企业。
对此,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管理局刘德瑛局长解释:“工商局的性质是企业有申请,我们才受理,我们是被动的。对‘木兰’企业性质的变更,工商局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17号文件、当时沈阳体改委的批复、企业自己申请及企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申请的批复。” 在工商局有关“木兰”的档案材料中,有下面一些依据:
2000年3月16日,以文件形式抄送相关部门的沈体改委(2000)7号文件,关于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集体企业性质的批复有如下文字记载: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沈阳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集体企业性质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务院(1995)17号文件精神,1996年沈阳市股份有限公司规范验收小组对你公司进行验收,未能重新规范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现同意恢复原集体企业性质,并隶属沈阳木兰集团公司。
另两份重要依据一份是木兰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3月22日,向木兰集团公司申请恢复集体企业性质的报告;另一份是2000年3月23日,木兰电子集团公司对木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予以批复。
孙峰质疑:“时间有问题。体改委的批复在2000年3月16日,但申请人的申请及申请人主管部门的批复,一个是2000年3月22日,一个是3月23日,时间上明显颠倒,为什么?”
“因为他的公司当时成立时就不规范,是在原来电子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成立的,不是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双重性,一方面是由董事会选举,一方面是由上级任命,本身不规范。”刘德瑛认为孙峰的质疑站不住脚。
不过孙峰认为,按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并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原有企业在公司设立后即自行终止。正因为木兰股份是在原木兰电子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而成的,因此当1993年1月8日木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那一刻起,原来的木兰电子集团公司即自行终止了,一个已经终止的公司怎么能成木兰股份的主管部门?
问题集中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受不受《公司法》约束和保护上。
“当然应当受约束和保护。”“木兰”股东们的态度鲜明。
刘德瑛则认为:“木兰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公司法》颁布后,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不受《公司法》的约束和保护;此外,也不能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去解释当年的问题,理解当年的事情。所以,工商局的行为没有错误,这在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有明确表述。”
“我们之所以入股,当时看中的是‘木兰’在沈阳是比较知名的民营企业。它的销售网络遍及东北,信誉非常好。如果当时的经营环境好,‘木兰’能够一直做下来的话,做大全国也不是天方夜谭。希望‘木兰’的沉浮,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是个警醒。”“木兰”第二大股东、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副总谭琪祯对“木兰”的衰落很惋惜。
“政府同意,我们可以改过来,只要体改委把文件撤回去,我们给改。但改完以后怎么规范是个问题。”这是刘德瑛对什么情况下“木兰”有变回股份制可能的回答。
第一个10年是“木兰”长大的10年,第二个10年是“木兰”衰落的10年,同时也是中国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最快的10年。当时和“木兰”同为股份制试点的企业,不少已经上市。 第三个10年呢?
孙峰的展望是:“应该是进步的10年吧。过去的已经过去,我们想有一个法制更成熟的春天,振兴的春天。”
本报记者段芳宇
调查思考
第三个10年
一个问题: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超越他的生存环境,改变自己的命运?
1984年至1994年的孙峰回答了这个问题。
另一个问题: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他的生存环境,命运能被改变?
1994年至2004年的孙峰回答了这个问题。
孙峰说,“1987年,社会上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让我很不安”,所以以20万元的“挂靠费”给自己的企业找了一个挂靠上级。但是孙峰没有想到,当时自己认为的一个“保险”的举措,在7年后成了自己命运的转折点。
孙峰的命运也成了“木兰”的命运。
如果撇开当事各方在法律和行政上的争议,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木兰”衰落了,而且是以一种非市场竞争的因素衰落的。
孙峰说,假如时光倒流,“木兰”会比国美和苏宁更红火。
我们无法确认这个假设,但同样,我们也无法否定这个假设。
而另一个事实是:孙峰和“木兰”的兴衰发生在中国经济最具活力、最具创造性的20年里。在这20年间,中国民营企业、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当时和‘木兰’同为股份制试点的企业中,不少已成为上市企业”。
那么现在我们再来看孙峰和“木兰”的兴衰以及其中的争议,无论是对于沈阳经济环境还是全国的民营经济都有了标本意义,其意义就在于法律和秩序的完善与进步。
法律和秩序是社会进步的保障与基石,中国20年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2004年5月,已经50岁的孙峰说他的第三个10年应该是进步的10年,我们也相信。 华华商晨报 张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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